网站源码怎么制作(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2-16 阅读(52)

近日,合肥某区市场监管局办结首例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计算机源代码领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于涉事各方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合作,通过推广平台内商品获利。

该公司开发了一款推广软件促进业务开展,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推广软件的系统源代码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涉案当事人张某、李某分别为该公司推广软件开发的技术负责人与产品经理,其中涉案当事人张某负责编写代码,把控技术开发整体进度等工作;涉案当事人李某任产品经理,负责产品的规划、用户的维护以及推广策略整理等工作。

经了解,被侵权公司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涉案当事人入职之初就与其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商业保密协议》当事人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商讨在外共同开发一款与推广软件功能完全相同的Y软件,两人达成一致,涉案当事人张某负责技术总开发,涉案当事人李某负责产品规划与售后。

程序开发期间,涉案当事人张某参照被侵权公司推广软件的底层程序代码,编写Y软件代码,并通过U盘拷贝的方式获取大量推广软件源代码,直接复制到当事人开发程序的代码中,尤其是部分较为复杂的代码2020年8月中旬,涉案当事人开发的Y软件开始运营,2020年9月,Y软件开始收费,由涉案当事人李某通过私人账号收款,2020年9月16日被查后,Y软件停止运营。

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涉案当事人开发的Y软件源代码反映的相关技术信息与被侵权公司推广软件源代码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当事人张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推广软件技术开发负责人的职位便利,通过直接拷贝的方式,取得推广软件源代码,并用于开发编写同类型软件,其开发的Y软件源代码经鉴定与推广软件源代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涉案当事人李某身为该公司推广软件项目组原产品经理,在明知涉案当事人张某为推广软件开发技术负责人的情况下,在离职前主动联系张某共同开发同类软件,且后续多次提出让张某查看或"拿走"被侵权公司推广软件相关源代码。

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被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向被侵权公司进行赔款并取得谅解,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节第3条第(1)、(6)项的有关规定,该局对涉案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合肥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捍法,以案普法,结合商业秘密示范点区的建设,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重点就计算机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普法宣传、举措培训,增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观念,搞清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知晓商业秘密的保护举措,明白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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